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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平台: 德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分 类: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 德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5月31日
标 题: 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兴市香屯生态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件编号: 德府办字〔2021〕32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5月31日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兴市香屯生态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兴市香屯生态工业园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德府办字〔2021〕3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德兴高新区管委会、大茅山集团公司,大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兴市香屯生态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经第七届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德兴市香屯生态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为切实做好德兴市香屯生态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原则

征收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

征收范围为香屯生态工业园区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的土地及地表建筑物及构筑物。(具体详见规划红线图)

征收对象为征收红线范围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产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三、征收主体

德兴市人民政府为征收红线范围内土地及地表建筑物和构筑物征收主体,市人民政府确定德兴市香屯生态工业园区项目建设协调办公室为园区工程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部门,具体承担征收红线范围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及安置工作。

四、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按照《德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德兴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德府字〔2020〕54号)执行。地表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按照《德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兴市征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德府字〔2021〕1号)执行。

五、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征收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补偿遵循“依法决策、程序规范、补偿公正、结果公开”的基本原则。

1.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得办理房屋抵押、转让、租赁、户口迁入、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业务,违反本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2.对已依法登记的被征收人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原则上以房屋权属证书或其它合法凭证记载为准,权属证书与实际不相一致的,可进行实地复测复核,以实际复测复核为准。

3.对因历史等原因未持有相关手续的建筑,由项目所属街道办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把握政策、公平合理”的原则负责组织调查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建筑面积补偿价款(含征收进度奖励)扣除10%进行补偿;对认定为违法的建筑,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实施拆除的,按《德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兴市征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德府字〔2021〕1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60%的货币补助。超过规定期限或者在已决定征用的土地上继续实施违法建筑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偿。

4.本次征收的补偿、安置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已去世的,由属地街道办、居委会依法负责协调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依照继承权公证文书,有2人以上共同继承的,由共同继承人共同签订补偿协议,或者由共同继承人书面授权委托其中一人代为签订补偿协议。其内部的分配由全体继承人自行协商解决。

5.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和征收人采取协商的方式在我市已备案的评估机构中进行确定。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征收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其中一种。被征收人若因农事活动需要,放弃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可提供异地还建的补偿方式。

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房屋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主体面积为被征收人提供位于德兴市胜利亭二期的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单套户型面积标准为四种,分别为60、80、100、120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主体面积选择安置房户型,所选的安置房户型总面积不得超出被征收房屋主体面积20㎡。被征收房屋主体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所选安置房不可超过两套。

具体调换比例为:被征收房屋主房属框架结构,按主房建筑面积1:1.05调换安置房;被征收房屋主房属砖混结构,按主房建筑面积1:1调换安置房;被征收房屋主房属砖木结构,按主房建筑面积1:0.95调换安置房;被征收房屋主房属土木结构,按主房建筑面积1:0.85调换安置房。

被征收房屋主体面积超出安置房建筑面积部分(包括公摊和套内面积),按货币参考价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主房建筑面积小于安置房建筑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4500元/㎡补交房款。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房屋(住宅)价值不低于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与被征收人协商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一次性的货币补偿方式。或按货币安置参考价进行补偿(国有划拨土地、集体土地货币安置参考价:框架3050元/㎡、砖混2900元/㎡、砖木2750元/㎡、土木2600元/㎡),货币安置参考价包括: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内明确记载的建筑面积和所占用土地的价值等价值。

3.选择异地还建安置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异地还建安置模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安置还建地,由被征收人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联户建房”的原则,自行建设安置房,还建地面积106平方米。

2)还建地安置地点:香屯街道杨家湾叶家。

3)还建地安置办法:根据被征收户房屋权属证记载的产权使用人,实行“一证一宗(即:一户一宅的政策)”的置换原则。

4)房屋补偿:根据被征收人房屋(含附属房、简易房、阁楼等)的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结合建筑折旧(10年以内不折旧,10年以上折旧10%)等因素,按照德府字〔2021〕1号文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5)土地置换价格找差:被征收户土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记载面积为主,不能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的以合法住房建筑实际占地面积为主。被征收户土地面积超出还建地面积部分,由征收实施单位按400元/平方米货币补偿给被征收户;还建地面积超出被征收户土地面积部分,由被征收户按400元/平方米补交用地成本费。

其它空地、庭院用地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根据测量的实际面积计算,补偿标准为62.85元/平方米。

4.被征收人的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实际目录,按照德府字〔2021〕1号文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5.搬迁费:实行一次性支付搬迁费。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给予2000元搬迁费,超过100平方米以上的按20元/㎡的标准给予搬迁费。

6.临时过渡安置补助:

1)对选择货币补偿或异地还建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腾空交房,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一次性给予6000元补助,超过100平方米以上的按60元/㎡的标准补助。

2)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以被征收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按被征收房屋主房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内明确记载的主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5元,补助总金额少于800元/月的,按800元/月计算,补偿期限为24个月,安置房未在24个月内交付的,按实际超出时间给予补偿。

3)被征收人年龄在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的老人(以身份证为准),临时过渡补助每人增加2000元补助。

7.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的损失给予补偿。商业、办公用房按建筑面积60元/㎡.月,生产用房按建筑面积1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补偿12个月,被征收人也可以参照房屋被征收前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等因素,申请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三)征收补助及奖励:

1.征收补助: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腾空交房的,对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征收补助3万元。

2.征收进度奖励:

1)对选择货币补偿或异地还建补偿方式的,在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开始之日起30天完成签约并腾空交房的,按房屋建筑面积补偿价款给予进度奖励: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开始之日起20天内完成签约并腾空交房的,给予25%的奖励;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开始之日起21天至30天内完成签约并腾空交房的,给予10%的奖励;超过30天的不予奖励;选择以评估的形式确定房屋征收补偿价值的,不享受此项奖励。

2)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腾空交房的,即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开始之日起20天内的签约并腾空交房的,奖励260元/㎡;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开始之日起21天至30天内完成签约并腾空交房的,奖励160元/㎡;超过30天的不予奖励。

(四)保障与监督:

1.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5㎡,且属于被征收人在德兴市范围内唯一住房的,均按55㎡给予补偿,同等享受其他优惠和奖励政策。

2.被征收人取得的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用以购置房屋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不少于30日,自房屋征收告知书公布之日起计算。

被征收人在上述签约期限内没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会同房屋征收办等相关部门一起依照征收补偿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按照《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进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为了确保征收补偿工作进行,市纪检、监察部门设立举报电话(电话号码:12388),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查处。对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本方案规定,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审计机关依照职责对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实时公布审计结果。

(五)其他事项:

1.自本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与抵押权人依法自行解除抵押关系;产权人与抵押权人无法解除抵押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存在产权纠纷或产权不明晰的,由当事人互相予以协商解决,也可申请由属地街道办依法组织调处工作。在纠纷未予解决之前,补偿款及产权置换房屋暂由属地街道办负责代管,待纠纷处理达成协议,或者通过仲裁、诉讼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按规定及时到位。

房屋征收部门及属地街道办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2.被征收人在签定协议时其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由征收部门统一负责收缴按规定办理所有权(使用权)注销手续。

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应按照协议约定期限完成搬迁并腾空房屋,逾期不搬迁并腾空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4.为确保房屋拆除过程中的财产、生命安全,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设施,交由德兴市香屯街道办按规定确定具备资质的单位负责组织拆除。被征收人私自拆除损坏的,将按损失的价值扣除被征收人的补偿款。

5.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及货币补偿方式的房屋阁楼、地下室、架空层及功能配套用房的补偿计算方式

阁楼高度(按房屋正面楼板至屋面与墙体的接触点)、地下室层高、架空层层高、功能配套用房的平均高度:高度在2.2m(含2.2m,下同)以上的,按楼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0.4系数进行计算;1.8m—2.19m的,按楼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0.3系数进行计算;1.5m—1.79m的,按楼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0.2系数进行计算。计入房屋主体征收面积,参照本方案的标准进行计算补偿。

高度在1.5m以下的,根据建造结构及测绘规范按照德府字〔2021〕1号文件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6.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或货币参考价进行补偿的,按照房地合一的原则,被征收房屋占地不予土地补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按照《德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德府字〔2018〕128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7.用于产权调换的德兴市胜利亭二期安置房建设事宜,需根据被征收户选择安置房的数量再予统筹安排开工建设。

8.本方案自市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之前发布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均以本方案为准。

六、责任分工

(一)所涉及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此次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征收工作,并做好征地和征收工作人员分工、宣传动员及维稳工作,与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项目协调小组等部门一同对征地结果等进行核定、填报、汇总。按相关要求负责征地以及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费的发放、汇总及明细表等工作。

(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发布征地公告、红线测量,与乡镇(街道)、项目指挥部一同对征地面积、地类进行核定、填报、汇总,并负责签订征地协议等工作。

(三)市住建局负责红线范围内的房屋面积测绘评估,与乡镇(街道)、项目协调小组一同对征收面积、结构和补偿价格进行核定、填报、汇总,并负责房屋征收协议签订等工作。

(四)市财政局按照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负责征地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款筹集、拨付等工作。

(五)市公安局协助乡镇(街道)负责维稳工作。

七、工作纪律

(一)自该项目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在红线范围的被征收人应停止土地的流转、转包、分包等活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书。

(二)在征收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征收补偿工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偿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其它事项

本方案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德兴市香屯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协调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未尽事宜,市政府授权德兴市香屯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协调办公室研定。本方案由德兴市香屯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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