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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平台: 德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分 类: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自然资源领域】
发布机构: 德兴市自然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06日
标 题: 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德自然罚字〔2022〕第5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06日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德自然罚字〔2022〕第5号

我局于2022年3月8日对德兴市双龙石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山坑花岗岩越界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

于2021年7月在大安山花岗岩矿采矿权外治理高陡边坡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在矿权范围外越界剥离开采。经委托江西省地质局第八地质大队现场勘测制作的《江西省德兴市双龙石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山坑花岗岩矿采矿权外围剥离区调查报告》,调查区剥离区废石量估算为20254立方米,荒料量123立方米。所得荒料的块度较小,皆为小料,且色斑色线发育总体质量较低,风化造成色斑较多,所采出的花岗岩荒料达不到饰面石材板材矿石要求,经现场调查结合矿方管理人员详述,调查区取石主要用于建造山沟地防洪堤坝及建设矿山公路。非法开采花岗岩荒料量123立方米。根据德兴市发展改革服务中心提供的花岗岩市场单价为146.67元每立方米,认定非法开采矿石价值为18040元。你公司越界开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勘测材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2022年5月18日我局已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及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8040元,并处29%罚款5232元。合计人民币:贰万叁仟贰佰柒拾贰元整(23272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没款缴至:江西省德兴市财政局罚没款专户.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话:0793-7818114

地址:德兴市金山大道

德兴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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