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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平台: 德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分 类: 政策文件及重大决策
发布机构: 德兴市自然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4月04日
标 题: 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04日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
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

赣府厅发〔2005〕53

为了做到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用土地,又有效保障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会议制度,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的要求
建立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会议制度,合理使用国家下达的农地转用年度计划,是及时优先解决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带动作用大、产业集聚能力强、竞争优势明显的重大建设项目对建设用地需求的有效途径,是合法用地、集约用地、科学用地的重要保证,是增强江西经济实力、实现富民兴赣目标的重大举措。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会议负责对全省重大项目的建设用地进行排序和土地使用计划指标的确认。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保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机制规范有序进行,使有限的土地资源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既快又好发展发挥最大的效益。
二、组织形式
受省政府委托,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会议由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召集,省政府负责有关工作的副秘书长,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省合作办、省农业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重点办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各设区市政府要参照省里的做法,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三、原则和条件
(一)主要原则。省里30%的年度农地转用指标,主要用于全省特别重大建设项目;其余年度农地转用指标,主要用于设区市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会议按照“用地随项目走”和区分轻重缓急的要求,充分体现保重点、保急需、保后劲、保总量和合法用地、集约用地、科学用地的总体原则,有序、合理、精确安排重大项目建设用地的顺序。具体排序原则如下:
1.重大产业项目。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升级的项目优先。
(2)世界500强企业和国内200强企业来赣投资的产业项目优先。
(3)省重点骨干企业(集团)实施的产业项目优先。
(4)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上市公司的项目优先。
(5)有利于形成产业集聚和产业集群,有利于做大做强支柱产业或为支柱产业配套的项目优先。
2.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1)列入国家、省规划的重大交通、能源、城市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项目优先。
(2)省发改委已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优先。
(3)国家安排的重大建设资金项目优先(包括中央预算内国债等项目)。
(4)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先。
3.单位面积投入产出率高、投资强度大的项目优先。
4.前期工作到位(具体见列入条件第4条),已确定开工时间的项目优先。
5.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地政府的排序意见。
(二)列入条件。拟列入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会议研究的项目,必须是经济效益好、投资规模大、带动作用强、发展后劲足的项目,必须具备明确的工作目标和扎实的前期工作,必须具备明确的生产纲领和具体的发展措施。具体条件为:
1.内资项目投资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外资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已签定正式合同。
2.项目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必须在每亩50万元以上。
3.工业项目原则上要建多层厂房,最低容积率要达到0.5,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项目用地总面积的7%。
4.前期工作基本到位等待土地开工建设的项目。包括项目按照权限和程序已经相应的发改委或经贸委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已取得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的项目。
5.项目已经具备省政府审批土地的各项手续。
6.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对该项目建设用地提出了明确的排序意见。

四、程序和方式
(一)申报程序。要求列入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会议的项目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申报:
1.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发改委(计委)、国土资源局会同经贸委、外经贸局、合作办、农业局、交通局、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在与各县(市、区)政府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协商形成项目建设用地的排序意见和申报材料,经设区市政府审定后,在向省政府报送用地请示的同时,由设区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联合行文向省发改委和省国土资源厅申报,同时抄报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省合作办、省农业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
2.经国家或省批准的重大项目或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集团)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可直接向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申报。
(二)申报材料内容。提交的书面材料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法人单位概况、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技术水平等。
2.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机关及文号,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城市规划情况、土地预审情况、正式合同签定时间、资金到位情况、开工时间及建设进度安排等。
3.项目建设用地需求情况。(1)项目用地总量情况。分别列出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面积;(2)当年用地情况。分别列出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面积。
4.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政府的用地排序意见。
(三)运作方式。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具体操作为:首先由各设区市或省直有关部门将需要列入协商会议研究的建设项目于当月15日前向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申报;然后由省发改委和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项目建设用地排序的初步意见,提交协商会议讨论;最后由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会议形成项目排序和土地使用计划指标的意见,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联合行文上报省政府审定。协商会议确定的事项,由省发改委下发会议纪要执行。由省发改委负责提前通知参会单位,协商会议时间、地点、参会单位和有关事项。
(四)土地审批。经协商会议排序的建设项目用地,仍按现行土地审批程序报批。

五、时限和督查
(一)办结时限。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会议形成项目排序和土地使用计划指标的意见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自收到项目单位用地申请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用地手续。
(二)监督检查。每次协商会议要对以往会议确定的项目建设用地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和审查,对已安排用地计划,但两个月内仍未使用的项目,协商会议有权按规定进行调整。项目建设用地一经批准,任何单位都无权擅自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要对全省各市、县项目建设用地加强监督检查,保证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协商会议确定的事项落到实处。

本办法自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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