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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平台: 德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分 类: 行政权力清单
发布机构: 德兴市自然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23年12月09日
标 题: 关于公布《德兴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09日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关于公布《德兴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上饶市委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德兴市自然资源局开展了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定完善工作。

德兴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包含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从轻行政处罚清单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重新梳理制定了本系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共计4项(其中,不予行政处罚事项2项,从轻行政处罚事项2项)。

现将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汇总公布,请各级行政执法部门遵照执行。

德兴市自然资源局

202311月10日


德兴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非法占地(农民建房除外)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德兴市自然资源局

2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德兴市自然资源局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违法行为)

从轻行政处罚情形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非法占地(农民建房除外)

1.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2: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德兴市自然资源局

2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

1.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3.2: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德兴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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