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平台: | 德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 分 类: | 行政权力清单 | ||
发布机构: | 德兴市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2023年12月09日 | ||
标 题: | 关于公布《德兴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12月09日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上饶市委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德兴市自然资源局开展了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定完善工作。
德兴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包含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从轻行政处罚清单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重新梳理制定了本系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共计4项(其中,不予行政处罚事项2项,从轻行政处罚事项2项)。
现将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汇总公布,请各级行政执法部门遵照执行。
德兴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10日
德兴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违法行为) |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非法占地(农民建房除外)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德兴市自然资源局 |
|
2 |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德兴市自然资源局 |
|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违法行为) |
从轻行政处罚情形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非法占地(农民建房除外) |
1.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德兴市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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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 |
1.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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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德兴市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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