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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平台: 德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分 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德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3年10月07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德兴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3年10月07日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关于印发《德兴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兴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府办字202368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德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大茅山集团公司,大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德兴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3107

(此件主动公开)

德兴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饶府办发〔20236号)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入住管理、日常管理、退出管理等。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划分。责任主体承担或委托第三方管理单位承担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事务(以下简称管理人)。

(一市住房建设保障中心牵头负责主城区幸福家园成套住宅型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保障对象为符合《德兴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和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准入条件的实物配租人员。负责对全市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责任主体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本乡镇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保障对象为乡镇政府、学校、医院、企业等外来就业在本地无住房人员。

(三)德兴高新区牵头、工投公司具体负责园区内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保障对象为园区企业外来务工人员。

第四条  管理人承担下列具体事务:

(一)参与公共租赁住房验收,对保修期内出现的房屋质量问题,监督建设单位履行维修职责,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

(二)与承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并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三)收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物业费

(四)做好入户动态巡查,监督承租人房屋使用情况,并按合同约定纠正、处理违规违约行为。

(五)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腾退房屋的验收,保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完好正常使用。

(六)受理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互换、续租、退费等事项,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提供相应物业服务,协调化解因物业管理与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产生的矛盾或问题。

(八)接受和处理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涉及的信访、举报、投诉事项。

(九)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房屋入住管理

  公共租赁房屋具备入住条件后,由管理人与承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则上一年签订一次。

  管理人应当会同承租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房屋交接入住手续:

(一)核对承租人身份信息和入住凭证,承租人有共同申请人的,核对共同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信息核查无误后,收取相应的租金,办理入住手续

)取得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或申请人由于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的,视同自动放弃其配租的房号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次分配。

第三章  房屋日常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保证房屋仅限于承租人及共同申请人居住使用,不得用于除此以外的任何用途。

  承租人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间,应当按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使用房屋,积极配合管理人的日常管理、入户巡查、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各项工作,遵守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租金标准应低于同地段同档次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一般不高于市场租金的70%

第十条  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维护、管理以及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等。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及维修、维护费用主要通过配租住房及其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租金收入解决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责任主体应做好租金收支平衡,不足部分原则上由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责任主体安排列支解决,确有困难的可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统筹解决

第十  管理人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履行合同约定、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入户动态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入户巡查时,管理人派出的巡查人员应当佩戴工作证件且不少于2人。

第十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不得添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施,不得在室外搭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承租人可根据生活需要适当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自行拆除并恢复原貌,对添附物不予补偿。

承租人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墙体结构、给排水、燃气管道等设施,改动装修格局、更换室内设备,管理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在限定的时限内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责任,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拒绝恢复原状或拆改、损坏情节严重的,管理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十  承租人家庭因就业、婚姻、生育、死亡致人口变化或收入变化,可向管理人申请调整共同申请人,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重新进行住房保障资格认定,每个申请家庭每年限申请一次。

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共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因子女成年后就业、婚姻等变化致家庭财产、收入情况变化,子女可以申请单独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原家庭成员可调整保障标准继续居住。

第十  承租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因居住不便等个人原因,可以进行房屋互换。互换坚持自主自愿、自行协商、主动申请、责任自负的原则。管理人设立房屋互换平台,受理互换申请按程序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后,管理人应及时更新完善相关档案资料,未经同意,保障对象不得擅自调换所承租房屋。

第四章  房屋退出管理

第十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间,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索赔损失:

(一)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家庭的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三)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合同期满,未重新签订续租合同的

(五)擅自改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租赁期内,承租人已离开或迁出行政区域内,未实际居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九)破坏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或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公共租赁住房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终止或被解除后,承租人应当将所承租房屋在15日内退还管理人。承租人退还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完好,不能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和二次分配。承租人退还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配合管理人验收房屋设施设备,核实水、电、气表读数及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结清租住期间各项费用后,交还钥匙、电卡、水卡等相关物品。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十七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情况,依法接受纪委监委、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共租赁住房后期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

十八  在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中,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  实施细则由德兴住房建设保障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我省和地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予以施行,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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