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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兴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现行有效

(2023年4月4日成文 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德府办字〔2023〕20号印发并向全社会公布 2023年4月4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本细则。

第三条 校车应当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并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按规定放置校车标牌、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四条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政府补贴的运行机制。各乡镇(街道)及教育、交通、公安、应急、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对学生接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学校配合校车服务公司具体负责学生接送工作的实施。在市政府的统一指导下,各乡镇(街道)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科学规划学校网点布局,交通、公安交警部门要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学生就近入学,乘坐标准校车安全上下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乡镇(街道)长(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在市政府统一协调下,建立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由市政府组织公开招标,依法依规取得校车服务资质的企业为全市义务教育学生提供上下学接送服务,其他没有资质的个人或企业不得从事义务教育学生上下学接送服务活动。接送义务教育学生上下学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中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校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办公室、教育、公安、交通、应急、财政等部门组成的校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另行下文),负责本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监管本市内校车安全运行工作。

(一)校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育体育局,由教育、公安、交通三个部门各抽调若干骨干人员组成,负责校车安全管理日常协调工作;负责具体线路勘察、站点选址、提出整改措施等;负责对校车安全行驶、制度落实、台账建立等工作的督查;负责对校车服务公司内部管理、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安全履职、服务质量的考核。

(二)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部署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任务,根据市政府的决定筹建校车服务公司,负责考核及奖罚。

(三)研究解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四)负责校车运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九条乡级人民政府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各乡级人民政府要把校车安全纳入本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管范围,负责辖区内村民安全教育及需要村民协助和配合的工作。

(二)配合教育部门科学规划学校网点布局。

(三)积极参与校车整治工作。

(四)协调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对校车违法行为和非校车运营现象进行打击或取缔。

(五)负责做好辖区内的校车停靠站点站牌的设置、维护,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对校车行驶线路进行道路险情排查、路面改善、路况维护、建立学生候车亭等工作;协调维持学生上下学交通秩序,提供停运期间校车的停放场所。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二)牵头制定并实施本市校车安全管理与服务质量考核方案,组织对校车服务公司的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励建议并上报市校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三)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   

(四)加强对学校、幼儿园使用校车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做到珍爱生命、安全文明乘车,积极推进文明交通宣传活动进校园,引导学生自觉规范交通行为,拒绝乘坐“黑校车”“超员车”和非营运客车;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五)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条例规定的学校或幼儿园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分。   

(六)科学、合理规划和实施教育布局工作,在制订教育布局调整方案时,涉及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的,应当主动征求市公安、交通、应急等部门和乡镇(街道)的意见,并在正式实施教育布局调整时,提前告知校车服务公司,便于公司做好前期的准备和运力的安排。

第十一条公安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组织开展对各类机动车驾驶人的“礼让校车”宣传教育活动,落实“校车先行”的相关规定。   

(二)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三)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的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四)按照条例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条件、驾驶人资格条件,对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进行严格检查并登记备案,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坚决依法取消校车驾驶资格。

(五)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法督促校车车主和校车驾驶人做到安全出车、守法驾驶,依法取缔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和驾驶人接送学生。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二)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加强对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条例规定会同公安(交警)等部门联合查处接送学生的非法营运车辆。   

(三)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校车运行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建立学生候车亭。  

(四)负责校车运行道路的维护保养、隐患整改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落实,及时改善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第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利用现有事故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校车发生道路交通伤亡事故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市校车办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校车管理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切实履行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会务工作,督促会议决定和意见的落实

(三)受理校车许可申请,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按照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决定办理校车运营许可手续。

(四)协调幼儿园自备校车统一管理。

(五)协调相关部门对校车公司进行校车安全运营考核。

(六)协调校车安全联合整治行动。

第十五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校车安全工作责任,确保车辆的各项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

(二)校车驾驶人的资格必须符合国家、省级有关校车驾驶人的规定。

(三)与校车使用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措施、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与校车使用学校约定随车照管人员。

(四)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机构,定期对安全管理人员、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车安全。随车照管人员的招聘、管理办法符合国家、省级有关规定,且能长期服务学生。安全管理相关人员均应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按规定建立校车和校车驾驶人档案;在接送学生上下学过程中,做到校车运行“五定”,定人、定车、定时、定点、定线路规范服务,不得擅自变更运行时间和路线(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禁止除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为校车投保校车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的各种保险;与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十六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乘坐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与校车服务公司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督促校车提供者加强对校车和校车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及时督促办理相关手续,建立校车和驾驶人档案。

(二)加强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教育学生文明乘车,遵纪守法,督促校车驾驶员在行车前对校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制止驾驶员饮酒、吸毒、醉酒后驾驶,制止校车超员、驾驶员身体严重不适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行为。   

(三)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选好随车照管人员,积极推进文明交通宣传活动进校园,引导学生自觉规范交通行为,拒绝乘坐“黑校车”“超员车”和非营运客车;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四)制定校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预警机制。明确发生校车交通事故后应急预案的启动、对伤亡人员的救治、责任追究以及报告制度等。

(五)配合校车服务公司做好校车运营线路勘察、停靠站点设置、车辆安排、停放等工作。

(六)做好学生乘坐校车的报名登记,在每学期开学后20日内将新学期需要接送的学生数、学生分布、接送线路等信息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参与校车安全管理与服务质量考核。

第十七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发现驾驶人不具备校车驾驶资格,饮酒、吸毒、醉酒后驾驶,身体严重不适驾驶,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二)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校车在某些特殊停靠站点(学生需横穿马路)停靠时,应组织学生有序横穿马路,以免发生意外,确保学生安全;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以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和学校有关人员取得联系。

(三)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途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或者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全部上下车后,本人方可上车或者离车。

(六)随时准备好乘车学生点名册、乘车学生家庭地址、家长联系电话、教育体育局和校车服务公司相关人员电话等材料,以备紧急联系时使用。交通事故发生后,立即检查学生伤害情况,并分析可能会出现的继发事件,如起火、爆炸、占用车道后引发其它车辆带来的交通事故等。在必要的情况下,立即引导学生疏散到安全地带。若初步检查没有学生受到伤害时,及时对学生进行情绪安抚和安全教育。确定有人员受伤的,根据先重后轻的原则立即对受伤师生进行应急救护处置,同时拨120急救电话。

第三章接送服务

第十八条依据市政府相关会议决定,采用公开招标形式成立德兴市校车服务公司,实行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公司管理的运行机制,依法取得中标资质的校车服务公司统一为全市中小学生提供校车接送服务。

第十九条公司与学校(家长委托)应当于开学前5日内签订《德兴市中小学生上下学接送协议书》,《接送协议书》文本格式由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订。

第二十条校车运行线路由公司会同学校、市校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进行勘察,道路应当符合公路和桥梁通车技术标准的要求,公司不得擅自在未经勘察的线路上接送学生。公司接送过程中发现危桥危险路段等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各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隐患报告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学生上下车接送站点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就近、便利的原则,所在乡镇、村或学校应当为学生上下车接送点提供相对宽敞的车辆停靠场地和规范的学生候车设施,确保学生上下车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生接送起止时间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学生睡眠、学校教学计划的执行和公司接送计划的安排等因素,原则上早上在6:30—7:50之间,下午在15:30—17:00之间。对于接送时间较长的路线,学校要采取错时上课、错时放学等办法加以解决。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学生接送工作台账,台账内容包括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线路状况、接送情况、安全教育及检查情况、接送方案、接送协议、安全责任书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督促驾驶人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驾驶人在车辆运行途中不得有超载、混载、超速、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三)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

(四)协助照看好学生上下车。车未停稳不得开门上下学生,车辆起步要等待学生坐稳且系好安全带,途中不得无故急刹车或突然加速行驶;副驾驶位置不得乘坐学生,以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五)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时,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学生,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六)车辆在接送学生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首先救助学生,立即向公安部门报警,保护好现场,同时向公司和相关部门报告。

(七)着装整洁,语言文明,不得在车内吸烟。

(八)保持车厢内外整洁,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

(九)不得利用学生接送车从事与学生接送无关的活动或利用学生接送车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

(十)驾驶人应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不得随意变更审核过的线路及站点。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对驾驶人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对驾驶人的接送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制度,并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查核实对工作的投诉案件,以不断提高学生接送行车安全水平,改善学生乘车服务质量。

第四章收费及奖补

第二十六条  依法取得中标资质的校车服务公司与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购买校车服务合同,按照中标价格进行收费,中标价格为上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不得超出中标价格。

第二十七条  各路段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校车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校车服务公司每学期向自愿乘车的学生统一收费,收取的车费直接纳入公司的专用账户,自收自支,但必须严格执行《德兴市农村中小学购买校车服务合同书》的相关条款之约定,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同时,校车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签订《德兴市农村中小学购买校车服务合同书》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德兴市教育体育局指定账户缴纳20万元履约保证金。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的使用严格按照《德兴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考核方案》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校车服务公司实行年度考核,具体办法按照《德兴市农村中小学购买校车服务合同书》和《德兴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考核方案》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德兴市校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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