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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兴市非金属矿山综合管理办法(试行)现行有效

(2023年9月12日成文 2023年9月12日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德府办字〔2023〕65号印发并向全社会公布 2023年9月12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非金属矿山高质量发展,形成各行业主管部门精诚共治、信息共享的工作局面,实现行业发展持续壮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有效提升,生态环境有效改善的工作目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属矿山特指我市区域内的石材及碳酸钙开采及加工行业,涉及本市境内花岗岩、大理岩(含饰面用及化工用,以下同)、白云岩、石灰岩及其他石材开采、加工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矿山企业和个人”)且在市市场监管局办理了注册登记的,具体包括:

(一)从事花岗岩、大理岩荒料开采及成品、半成品生产销售的;

(二)从事花岗岩、大理岩异型、雕刻品及其他以石材为原料进行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

(三)从事碳酸钙及其他石材开采,并以此生产销售重钙粉体、轻钙粉体、米石子、喷砂及相关产品的。

未取得相关部门的有效开采或加工证件的,未在市市场监管局办理注册登记的非金属矿山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非金属矿开采、加工业务。

第三条各成员单位和部门在非金属矿山综合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黄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牵头做好非金属矿山的综合管理工作。做好非金属矿山信息化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的日常维护、升级、运行工作。整理管理平台收集的原矿生产销售总量、价格、流向等数据。定期将管理平台、供电部门采集提供的磅量信息、电量信息与矿山企业和个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分析研判。对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予以监督及督促整改。对矿山企业和个人发生不过磅或偷电行为,根据所造成的影响,视情节轻重移送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绿色矿山建设目标,监督矿山企业和个人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修复方案、按规定计提生态修复基金等。指定专人每年统计矿山企业和个人开采的矿产品总量。负责打击取缔非法矿山企业,对不配合使用远程监控系统的矿山企业和个人,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整治。

(三)市工信局:负责引导矿山企业和个人推广新技术、应用新工艺。负责协调矿山企业和个人与各成员单位和部门的关系。

(四)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第三方评估、检查、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配合做好对矿山企业和个人的税费征收管理工作。

(五)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矿山企业和个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达标排放污染物、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措施等,开展环保达标建设指导、日常监测,依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查处违法行为。

(六)市水利局:负责监督矿山企业和个人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在投产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查处违法行为。参与绿色矿山评估核查,依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加强绿色矿山监督管理。

(七)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矿山企业和个人安全生产监管,参与绿色矿山评估核查,监督矿山企业和个人开展矿山尾矿库安全评价及闭库治理销号、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等,依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查处违法行为、加强绿色矿山监督管理。

(八)市林业局:负责审核矿山是否在各类自然保护地内,参与绿色矿山评估核查,依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查处违法占用林地行为、配合做好非金属矿山林地监督管理工作。

(九)市供电公司:负责向税务机关提供矿山企业和个人的用电量信息。对拒不配合、拒不履行纳税义务、无证照违法违规经营等行为的矿山企业和个人,经请示电力主管部门及市政府同意后采取限电、停电等措施,全力配合非金属矿山行业的综合治理工作。

(十)市税务局:负责落实绿色矿山相关税费政策。负责矿山企业和个人最低税负预警值的调查、测算和调整工作。负责矿山企业和个人税收风险应对工作。

(十一)相关乡镇(街道):在业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金属矿山行业的管理,建立健全矿山企业和个人的财税信息库,纳入档案化管理,并督促矿山企业和个人依法经营和纳税。

(十二)非金属矿山信息化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向市黄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反馈,由各成员单位和部门按职责分工调查处理。

第四条矿山企业和个人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时限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进行信息录入和实名认证。矿山企业和个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数电票)。

第五条矿山企业和个人必须健全账务,规范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会计信息,按照生产经营情况如实进行纳税申报。未开具发票取得的销售收入及其他收入也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矿山企业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对矿山企业和个人采取查账征收,无法查账征收的,采取以磅量控税、以电量控税的核定方式征收。

第七条针对风险防控发现的问题,各成员单位和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快速处置。各矿山企业和个人所在地乡镇(街道)要积极支持协助各成员单位和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八条各成员单位和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市黄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做好非金属矿山综合管理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及法律法规指导工作。

第九条各成员单位和部门工作人员要勤勉尽职、廉洁奉公,对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涉及的条款由德兴市黄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统一解释,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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