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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平台: 德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分 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1年03月23日
标 题: 关于《德兴市征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解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3月23日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关于《德兴市征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解读

《德兴市征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我市现行的《德兴市征地涉及的房屋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德府字〔2016158号)为201610月公布的标准,已实施4年多,在实际征地补偿过程中,现行补偿标准较市场价格偏低,征地过程中也因此遇到了较大阻力;同时按现行标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将得不到保障。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对我市征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进行更新。

二、制定依据和过程

1、制定依据:2019826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制定过程:我市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制定工作通过了前期准备、请示部署、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估测算、审核平衡、征求意见、专业论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等程序。

三、新旧标准的差异及对比

1、内容差异:新标准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内容,且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不考虑新旧程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保障了征地农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这也是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居住条件的保障措施。

2、标准对比:新标准较老标准大部分都有上调,但有个别项目因市场价格下降也适当下调,对有些项目进行了细化,符合我市征地补偿的原则,新标准更显科学、合理和可操作性。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新标准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德兴市行政区占用土地、收回国有农、林场土地参照本标准执行。

2、对新标准没有涵盖项目的救济途径

由征地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市发改委价格认定机构审核并出具《价格认定确认书》后进行补偿或提请市发改委价格认定机构进行个案价格认定。

3、关于新老标准衔接问题

新标准自2021318日起施行,原《德兴市征地涉及的房屋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德府字〔2016158号)同时废止。新标准施行前已经启动但未结束的项目,仍按老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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